专题报道

关于我处开展电子商务公证的建议

日期:2011-12-13  浏览:2047


   摘要:《电子签名法(草案)》对电子签章(ca证书)和数据电文定义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并赋予了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以法律效力。可以预料,《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为电子商务公证的大力推广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此,我处应当保持高度关注,尤其要关注何为法定的有权认证机构,并及时调整我处资源配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尽快取得电子商务公证资格,尽快在电子商务公证领域占据一席之地。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据统计,仅2003年1-10月,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企业客户网上交易金额已达到17万亿元,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企业客户网上交易金额也超过0.73万亿元,网上电子银行、网上电子交易、政府网上招标、网上拍卖等业务同样在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迫切需要解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与完备性问题;同时,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赋予了公证业务近乎无限的市场潜力和空间。可以预料,未来几年,电子商务领域必将成为任何一家公证处重兵竞争的焦点所在。

    一、电子商务公证概念
   电子商务公证是指在法律指定或许可的电子商务公证平台上,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或特定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两层涵义:
  (一)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国家公证机构主要是具有电子商务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当事人则可以是企业或自然人。日本电子公证则仅限“已办理法人登记”的企业,不包括自然人。
  (二)公证的客体是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我国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网络系统和非金融机构网络系统两种)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目前,各国电子商务公证客体不尽相同。日本电子商务公证包括(1)赋予电子文书确定日期;(2)电子签章的认证;以及前述服务所做成之电子文书的保存、同一性之证明及同一性资讯(copy)之取得等,但尚不包括金钱借贷、土地、建物之抵押贷款及遗嘱等公证;美国电子商务公证则主要涵盖网站点击量公证、单个销售品种在线交易量公证、以及业务联网检索与查询等业务。

   二、电子商务公证框架的立法内容
   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均包括网上身份的确认(电子签名技术)、电子信息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确认(电子合同法)以及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规范(特别是支付环节)。而其发展方面有三:一是身份认证(包括资格,信用等)的CA中心;二是数据信息(电子合同、交易记录、电子文件、审核记录等等)保全;三是解决电子商务中支付环节的安全信任问题的网络提存(Escrow)(电子提存)即通过第三方监管契约完成,或债务的标的物由第三方保管并向债权人履约偿债的服务。
   在我国,受司法部委托,由南京市第三公证处牵头组成的“司法部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公证的基本思路,即:电子商务公证主要由“网上身份审核确认”、“网上数据备份保全”、“电子提存”三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在线招投标、电子订单及在线交易、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彩票及其他领域的综合应用服务。

   三、电子商务公证的发展对策
   现阶段,我处推广电子商务公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与有关机构合作,成立电子商务公证中心,并组织专门力量攻关,开发我处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
   电子商务公证中心是电子商务公证最重要的核心环节。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公证中心必须是国家法律指定或许可,有权证明签发电子商务合同人与电子签名持有人的一致性,证明当事人之间订立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机构。它兼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及传统公证机构的职能。目前,我国尚没无一家法定的专业电子商务公证中心,但广东省、上海市等地已建立起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CA中心),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人民银行、外经贸部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和各大商业银行等都建立有自己的CA中心,CA认证的技术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已获国务院讨论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草案)》对安全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也已作出了要求,为未来电子商务公证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宽广的空间。笔者认为,待国家正式的《电子签名法》通过后,我处应当尽快与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认证机构合作,依托现有机构的网络和技术,结合我处特点,开发我处公证网络平台。
   (二)确立电子商务公证的申办流程
   电子商务公证的办理流程,笔者认为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与受理
  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交易协议之后,登录我处电子商务公证中心,将经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加密后传送到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提出公证申请,由我处电子商务公证中心予以证据保全确认,指定公证员办理,交易各方就成为公证当事人。公证员受理后,开始初步审查,与当事人就双方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等各方面通过网络会议(Netmeeting)、三方通话、加密聊天室聊天、加密电子邮件等形式交流,并将交谈内容、电话录音或电子邮件等制作电子谈话记录,由当事人加具电子签名后予以证据保全确认。
   2、公证审查
   审查是指我处电子商务公证中心的公证员受理当事人的电子商务公证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的证明材料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所进行的全面调查和核实工作。审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员监督当事人从电子商务公证中心电子签名库中调出当事人电子签名进行比对,以保证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电子商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是否拥有与电子商务行为相应的资证。
   (2)审查交易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其中,重点是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权利。主要是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享有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适应的权利,有无弄虚作假、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况存在。
   (3)审查电子合同内容是否完善、合法。审查合同文字是否准确,有无歧义、模糊字眼、多重解释;内容是否合法,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是否完善、合法。
   (4)审查与交易相关的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出证。电子商务公证中心的公证员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电子商务公证,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向当事人发送公证书。
   4、公证书的送达、备份。我处电子商务公证中心公证员出具的电子公证书除通过网络平台送达当事人外,还应保存于网络平台,允许当事人凭电子签名自由查询。并备份防止意外。
   (三)吸纳人材,培训合格的电子公证员,办理电子商务公证。
   电子公证员应当是已取得公证员资格,成为电子商务公证中心成员,通过公证网络平台独立办理电子商务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
    对于电子公证员的任职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其应当是公证员,具备公证员应有的素质,掌握电脑网络基本知识,熟悉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能在公证网络平台上独立操作,办理电子商务公证事务。再次,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所有电子公证员的电子签名章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特别备案。

   四、结论
   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立法环境的逐步完善,市场对电子商务公证的需求将越来越强烈。值得关注的是,《电子签名法(草案)》对电子签章(ca证书)和数据电文定义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最主要的是赋予了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以法律效力。可以预料,《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为电子商务公证的大力推广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此,我处应当保持高度关注,尤其要关注何为法定的有权认证机构,并及时调整我处资源配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尽快取得相应资格。
   与传统公证相比,电子商务公证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高附加值的优势,同时因其具有的虚拟性、 高私密性、高风险性而对整个公证流程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总体来讲,我处应当抓住历史机遇,加大资源投入到电子商务公证的调研、跟踪和人才培养中,尽快确立我处在国内电子商务公证领域的领先地位,树立电子商务公证品牌,为今后该项业务的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书目:
   1.《网络与电子商务法》,蒋志培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2.《各国电子商务法》,李适时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3.《电子签章法律问题研究》,万以娴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作者:广州市公证处   韩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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