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党的基本使命,也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回眸百年奋斗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始终以人民的安全为宗旨,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一路披荆斩棘,一路高歌猛进,兑现老百姓对除恶务尽的期待,写下正义必胜的华章。
一件件黑恶案件被依法处理,一个个黑恶分子被绳之以法,一批批“保护伞”被连根拔起……人民法院向黑恶势力亮剑的强大攻势,如万钧雷霆涤荡污浊,扫出了朗朗乾坤、盈盈正气,守护着安居乐业、国泰民安。
历史的车轮滚滚而过。穿越百年,我国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斗争过程始终与法治相伴。
回望1921年,社会主义的火种在东方点燃。从浙江嘉兴扬帆起航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起,就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系在心头。
成立革命法庭,举办公审大会,打土豪、惩劣绅、剿土匪,一个个故事传颂至今。
1949年,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建立。党和政府对黑恶势力展开了凌厉攻势,带领全国人民铲除了旧社会残存下来的黑社会势力。
1978年,改革开放的浪潮席卷大地,社会随之进入转型时期,黑恶势力伺机沉渣泛起。 198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严打”就此拉开序幕。
为了依法精准严厉打击黑恶、治理犯罪,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首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如惊雷破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气势如虹。
法治昭彰,不枉不纵。为便于适用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制定《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明确标准。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进一步厘清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认定标准,涉黑财产、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和处理等作了细化明确。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作出修订,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写入刑法,并且加大了对涉黑犯罪的惩处力度。
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和涉黑财产的认定作了更加明确、更为具体的解读。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之前的规范性文件。
罡风激荡。从立法空白,到不断完善、细化法律适用标准,黑恶势力在法律的利剑下无所遁形。实践有力地证明,让扫黑除恶的利剑始终在法治轨道上依法重击,才会取得长效,正义的阳光才能普照到每个人的身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随着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黑恶势力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社会治安,垄断行业资源,并不断向新兴行业领域蔓延,成为阻碍人民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顽疾,开展新一轮扫黑除恶势在必行。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战鼓再次擂响。一场为期三年、集全党全国之力、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雷霆万钧之势在全国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