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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预防和解决经济纠纷中的运用

日期:2011-11-18  浏览:6928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人财物的大流转,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时有发生。现在欠债的人往往像大爷,债权人还得陪着笑脸讨债。企业之间互相拖欠的债务俗称“三角债”,轻则造成企业资金周转不灵,重则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生产陷于停顿.甚至破产,“三角债”给企业带来的是肥的拖瘦,瘦的拖垮,给社会带来的是扰乱经济秩序,丧失企业、个人信用,增加社会交易成本。企业、公民如何预防经济纠纷,有效追索债务呢?运用公证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债务纠纷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一、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法律功能。

       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手段。公证这种法律证明手段本身属性是讲求真实性、合法性。其表现在:(1)公证文书具有法律证据效力。公证文书是一种可靠的法律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被法院、仲裁等部门直接采用,而无需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见公证文书是一种法定证据。(2)公证程序的法定性。办理公证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从受理、调查取证、审批、出证到档案管理都要严格遵守办证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真实。由于公证程序的法定性确保了公证文书真实有效,同时由于公证处对公证文书卷宗进行较长时间的保管,即使当事人遗失了公证书,也可以到公证处档案部门查询,重新出具证明材料,具有保存证据作用。(3)公证服务方式的多样性可以满足预防和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需要。一方面由于公证宣传不够到位,公证的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所认识,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遇到可能产生经济纠纷时怀有侥幸心理,不按法律办理。提存、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公证都是预防或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

二、提存公证防止合同欺诈,督促合同履行。

       据一项调查统计,目前经济合同履约率只有60%,合同欺诈等违法合同行为大约占1%,在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中,企业、商贸公司等如何防止合同欺诈,有效督促合同履行呢?公证处开展的提存公证可以有效预防合同欺诈,防范交易风险。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了提存公证业务。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1、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特别在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有意做生意,但彼此又缺乏信任感,常常遇到的问题是,一是卖方要求买方先付货款或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金才发货,而买方则要求卖方先发货而后付款,很多买卖合同因双方不信任而难以成交。二是买方付了款见不到货,或是卖方发了货见不到款,或因货不对板,短斤缺两,因此发生纠纷。公证处开展的提存公证可以有效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防止任何一方欺诈,最大限度减少交易风险。买卖双方在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提存条款,买方向公证处提存购物货款,公证处出具提存公证书,并按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给付货款。提存公证的主要程序有:(1)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2)审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同应载明约定提存公证的条款,如约定货款或定金提存到公证处,货款给付办法、违约责任等。(3)买方将购物款提存到公证处专门设立的“提存账户”,公证处出具提存公证书作为卖方发货的条件。(4)公证处按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给付货款。(5)对因货物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期限等发生纠纷时,公证处应凭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决定给付提存货款。(6)公证处未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2、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债务人可将债之标的物提存到公证处,视为债务已履行或清偿。可见提存公证有利于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保证交易安全,防范风险。

 



三、保全证据公证为经济纠纷提供法律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和证明力的活动。在经济活动中有时难免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提供有效的证据。保全证据公证书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证据。据广州市公证处统计近几年来保全证据公证呈较快增长趋势,仅2002年就办结证据保全公证400余件。广泛为城市改造拆迁、商标、专利、经济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证人证言等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对保障交易安全运行、及时解决纠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公证处为企业、个人、中介机构在经济活动中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主要有:(1)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公证,对异地的证人或不愿出庭的证人或日后难以取证的证人证言,由证人在公证员面前书面或口头陈述所知道与他人权利有关的事实。由公证员记录或录音、录像出具证言保全证据公证。(2)送达经济、法律文书证据保全公证,各种合同、律师意见书(函)、要约、承诺书、通知(催款)函等的送达。对邮递、传真、电子邮件、公告、留置等方式的送达进行证据保全公证。(3)商标、专利、网页侵权证据保全公证。(4)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据保全公证。(5)现场情况(接收、拒绝行为、合同履行现场状况,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现状)、交付财物、清点物品、开(锁)箱清点物品。(6)其他需要证据保全公证的事项。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事人应向其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并可以到异地取证保全公证。

四、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为解决经济纠纷降低成本。

       债务纠纷在经济活动中时有发生,债务人拖欠债务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想缓还。债务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一时筹集不到资金,想缓还,或分期清偿债务,债务人尚有清偿债务的诚意。二是赖帐。债务人表面上承诺还债,实际上又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以期达到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以逃避债务。三是还不起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务人还不起债。债权人追债的途径主要有:(1)和解。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自愿清偿债务。(2)仲裁。(3)诉讼。(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处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而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办强制执行证书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强制执行债权公证可免打官司,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企业公司之间的经贸事务很注重讲求信誉,彼此信任。当然由于利益关系和种种原因,有时发生经济纠纷再所难免。本着和为贵,及时化解纠纷的原则,能够化解的及时化解,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的及时达成,要避免动辄诉诸诉讼,既伤害了彼此信任,又增加了企业成本开支。当然对那些赖账、还不起债务的债务人,如果他们拿不出切实可行的还债行动,那只有通过诉讼解决。
       在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如签订合同、违约纠纷、追偿债务等都可以灵活的运用公证法律服务,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手段在经济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广州市公证处 陈锡道
发表在《广东公证》2003年第二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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